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13 15:02:30  来源:  查看次数:12308 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19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139号)等精神,为促进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富阳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富春街道、东洲街道、鹿山街道、银湖街道、春江街道、大源镇、灵桥镇全额征收,其他乡镇(街道)现采取半额征收,2018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
二、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全额征收的区域由0.6元/吨调整至0.95元/吨;半额征收的区域由0.30元/吨调整至0.48元/吨,2018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即调整至0.95元/吨。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富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实施我市城市水价改革的通知》(富发改价费〔2014〕117号)继续有效,与本通知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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